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18年1月,廈門檢驗檢疫局在入境法檢快件中連續檢出兩批中文標識不合格的機電產品,分別為肺功能測試儀和工業用電高壓鍋。發現不合格產品后,該局積極督促收貨人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對貨物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的醫療器械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中文標簽”?!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法律之所以對標簽、標識等予以強制性規定,其目的是保證相關產品能夠在符合條件的環境下使用,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人體健康,外貿企業在進口和選購機電產品時應著重關注其標簽、標識等內容,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可進口。